《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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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实施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与历史经验,梳理了提出“五五改革纲要”的时代背景与实践基础,深入剖析了“五五改革纲要”的主体内容和制度体系。文章从审判权运行体系、法院机构职能体系、司法资源配置制度体系、法院职业制度体系、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五个方面细致解读了“五五改革纲要”的内容和内在逻辑,有助于全面、深刻地理解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思考
胡仕浩: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内容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辩证思维,把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要义,着力破解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本文从准确把握综合配套改革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实践路径和辩证方法五个方面,就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剖析论证,提出建议对策,以增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内生型塑造: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探析
——基于审判辅助事务与初任法官培养模式的契合
李志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依附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助理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又重新强势启动,并产生内生型和外聘型两大法官助理类别。内生型法官助理虽被赋予审判辅助和法官养成二元功能定位,但长期以来,对法官养成的功能定位重视不够,形成了二元定位一强一弱的失衡局面。由于二元功能的非同向性,只承担审判辅助事务的现有职能设计无法涵盖内生型法官助理二元定位所需的全部职业锻炼,影响法官精英化的实现。有必要借鉴英美治安法官制度、国外法官养成制度,建立内生型法官助理三阶式养成路径,即经过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的培养,最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初任法官。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配置模式研究
——以审批事项设置标准为切入
郑博涵: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天津市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实证层面对基层司法实务中审批事项现状进行了反思,发现存在审批事项较多、部分审批事项存在的必要性存疑等方面的问题。接着,从两方面分析了如何正确理解对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从院庭长行使审批权的基本原则、审批权的内容、审批权的动态调整三方面分析了院庭长行使审批权的职权配置;从设计评价指标时需考量的八个维度、审批标准选取原则及衡量结果分类两个层面科学构划了正确行使审批权的相关制度。最后,结合上述指标对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和合规性逐一展开鉴别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将审批事项分为“弱化管理类”“动态管理类”及“强化管理类”三个层次,列出审批权力清单,以划定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边界,为审判权运行改革提供实践参考。
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规范进路:守成与创新
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笛:天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在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就目前的自动化程度而言,因驾驶模式创新而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因果关系模糊、归责原则交叉等问题均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张力妥善解决。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我国侵权法仍需要做因应性调整,在“宽容技术革新+严格救济规则”的指导理念之下,依据现有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框架,辅之以“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的制度设计,便能够在保障受害人权利救济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求综合利益平衡。
自动驾驶技术背景下道路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新问题研究
侯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随着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传统道路交通犯罪的形态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犯罪行为类型发生巨大转变:醉驾、追逐竞驶等“人为”危险驾驶行为势必大幅减少;驾驶员在不适当环境下使用自动驾驶功能等新型行为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刑事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归责的复杂性凸显。鉴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宜将其纳入犯罪主体范围。由自动驾驶汽车独立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将传递至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监管者、所有者或使用者(乘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汽车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应当考虑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扩展至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赋予其驾驶前检查车况、定期检测、保养车辆的义务;监管者则负有按照行业标准与规范,严格检测程序、对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注意义务。
刑法介入自动驾驶技术的路径及其展开
杨宁: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对现有法律发起了挑战,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刑法应当介入该问题。目前对于刑法介入自动驾驶技术主要有两大研究途径:准自动驾驶阶段的解释学路径与完全自动驾驶阶段的立法学路径。我国目前《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尚未修改,仅有部门规章管理自动驾驶技术道路测试。在此情况下,对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可能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通过解释学加以解决。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约定之争议主要有二:该约定之效力及“第一受益人”之法律地位问题。关于“第一受益人”约定之效力,理论上存在“无效说”和“区分说”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有缺陷,鉴于该约定乃是当事人的真意表示,将该约定视为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可能更为合理。关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亦有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以及不真正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三种观点,然而,合同条款解释的结果却表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乃是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不过“第一受益人”的约定亦有其不合理之处,将其受益人资格限定于财产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更为适当,并且,“第一受益人”之受益份额应随其款项的收回而逐次减少,倘若款项全部清偿,则“第一受益人”之资格自动丧失。
董事高管勤勉义务的豁免功能与责任构成
潘玮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戴红兵: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勤勉义务有别于一般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但仍属过失责任的范畴,具有保护行为自由之属性,反映在公司法中则具有责任豁免功能:只要董事高管在决策时妥善履行勤勉义务,即使决策引发公司损失,也得以已履行勤勉义务为由抗辩免责。勤勉义务的主体范围具有封闭性,但仍应采实质标准,即包括实际行使董事高管职权的人员。勤勉义务内容应限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为董事高管所规定的事务性职责,但得以此基础在个案中适当解释与类推。违反勤勉义务造成损害的因果链条为:违反事务性职责→行使决策性职权→决策结果引发损失;事务性职责与决策性职权之间有请示型、知悉型、督查型三类对应关系。损害结果要件要求固有利益或债权性利益均达到已受损之状态。责任构成要件应由作为原告的公司或股东举证,但董事高管得以勤勉义务已完成、勤勉义务与决策行为的对应关系进行抗辩。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冯晓鹏: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海关与贸易合规)合伙人
内容摘要: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避免犯罪是所有商业运营的合规底线,作为新兴商业模式的跨境电商也不例外。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类型、特征、动机、构成要件都与传统走私犯罪存在很大不同。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有: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等。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多在商业经营上做文章,平台企业要防范沦为走私共犯的风险,自然人经营行为的代购宜向商主体经营行为转型。
自动驾驶汽车的紧急避险权
[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教授
樊文(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机动车自动驾驶中若干概念探析
[日]今井猛嘉:日本法政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教授
孙瑞(译):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论专攻研究者养成课程硕士研究生